(编辑:jimmy 日期: 2024/12/28 浏览:2)
9月1日起,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实施,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在显著位置标明「广告」字样,不注明视为违法,最高罚十万!
值得一提的是,在粉丝经济中,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包括朋友圈、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此消息一出,立即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。尤其是身处网络营销行业的广告狗们,各种吐槽声、叫苦声、哀怨声、叫骂声,此起彼伏,真可谓是“声泪俱下”,仿佛新广告法一出,广告狗们的饭碗都保不住了,越来越难以生存了。
如果说硬广由原来的“推广”标记被责令改为“广告”的标记,还情有可原,因为之前的百度“魏则西事件”已经让广告业内进行了一些整改,并小小的“绿化”了一下广告环境,所以,网民们也几乎都知道了带有“推广”标记的其实就是广告。但这还不够彻底,可能因为近日来网络上发生了多起网络诈骗案件,对受害人产生了严重危害,所以国家就马上出台了新广告法吧,而这次又比上一次力度加大了一些,就连推广软文也要明显标记“广告”字样,所以,营销狗们才会到处喷啊,因为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广告营销工作呀,现在连软文这种隐形的推广内容都要明着打上“广告”标识,那这广告做的还有什么意义呢?这让广告狗们情何以堪呀!
于是乎,广告狗们的讨论结果是,失望加绝望。
不过,在我看来,新广告法的出台,其实也没什么悲观的,反倒是一次整顿广告环境的好机会。其实广告法的限制并不可怕,关键是人们对广告的认知一定要改观,以前都是滥广告大行其道,让人们对恶俗广告深恶痛决,导致了对广告的不信任,因为很多广告给人的感觉是夸大、欺诈,负面印象。但新的广告法如果能在人们的认识中,慢慢将广告的“不正之风”拔乱反正,建立起规范的广告环境,让人们对广告产生需求上的信任,那么广告就成为了消费者选择的导向了。
任何事物的变革,其实都在考验人们的认知,广告法亦是如此。面对网友们对新广告法所带来的手足无措,不知道如何去应对,去改变,其实我想说的是,如何能让人们慢慢培养对广告的正确认知,我想这应该才是我们真正要去面对的,也是目前在广告泛滥的困境中需要变革的根本解决方案吧。
试想一下,如果以后有一天,消费者会因为一支走心的广告,而对品牌产生了选择兴趣,进而去购买我们的产品,并且也获得了良好的产品体验,那么,我们做的广告就真正对消费者产生了价值,消费者也一定会爱上我们的广告的,这难道就不是我们每一个广告人都想追求的吗?
所以,面对新广告法,我们不妨摆正好心态,从价值层面去看待问题,面对新事物的“冲击”,与其抓狂,不如幸甚,追根溯源,回归本真。
写后语
这是昨天在一个网络营销QQ群里和网友们讨论时,发表的一些观点,特整理成文。当然,文中的“广告狗”这一称呼只是同行们相互调侃的称谓,并非带有不尊重人的意思。毕竟大家都是做网络营销的嘛,互联网人喜欢接受新事物,并乐于调侃自嘲,这样其实是一种非常轻松有趣的交流方式。我虽然现在做的是营销策划行业,但也有互联网营销的工作经历,所以,我很喜欢和网络营销的同道们一起交流,因为大家在这个层面上,其实是没有什么隔阂的,反而也能结交一些虽然看起来素不相识、但在行业探讨方面却能互相帮助的网友,这也是在现实中可能很难遇到的情境,所以互联网时代真的是很奇妙的。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,因为我是亲历了其中的感受,并且也发现了很多对自己有价值的东西。
仅以此文,与互联网营销的同道们共勉!
作者:韩毅峰,原文来源于搜狐自媒体/微信公众号:名字星星的我,转载请注明原作者或联系本人。尊重原创!